为进一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积极推进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起草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4章25条。明确一个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具体规范;明确民政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查询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提供支持。
关于社会团体的名称构成,《办法》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社会团体的名称除标明行(事)业领域外,还有可能标明其会员组成情况,因此,在社会团体的名称构成中增加了“会员组成”的表述。关于异地商会的名称,不同于一般性社会团体,因此对其名称构成作特殊规定,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构成。
关于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构成,《办法》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专名、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本办法关于字号另有规定的除外。《办法》规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其他基金会均应使用字号,不区分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关于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使用的问题。《办法》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名称中确有必要使用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的情形,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上述规定,基本延续了现行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充分保护了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自然人姓名的使用,《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社会组织名称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分类规定方面,明确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人名作为字号的,应当依法获得授权。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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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angjianruzhang@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罗婷 标签:民政部,社会团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