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6月1日起,《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旨在弘扬志愿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廊坊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扶贫帮困、生态环保、文明引导和廊洽会等重大活动中,志愿服务工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文明的内涵,提升了城市文明形象。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和各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职责等;第二章志愿者共5条,主要是志愿者的定义及权利、义务等;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共6条,主要是志愿服务组织界定、登记形式、职责以及保障等;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共6条,主要是志愿服务领域、活动方式以及志愿服务项目规范化建设等;第五章促进与保障共12条,主要是经费来源和应用、志愿服务回馈方式、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倡导青少年志愿服务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以及条例施行时间等。
《条例》确立了基本原则。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条例》明确了管理体制。压实相关单位责任,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支持保障。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县级及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积极发挥各自优势,负责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条例》细化了促进措施。一方面,促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科学化。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倡导全社会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关心关爱志愿者,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注册志愿者,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强化了权益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志愿者权益,是志愿服务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条例》在多个方面对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推广志愿服务积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机制,调动更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
《条例》创新了志愿服务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依托平台和项目设计开展更有新意、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志愿服务活动是此《条例》的亮点。倡导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设计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逐步建立“群众点单——中心派单——志愿者接单——群众评单”服务模式,提升志愿服务水平。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窗口单位、车站、公园、广场、景点等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规范化建设,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条例》彰显了廊坊地方特色。为进一步突出本条例的“廊坊需要”和“廊坊特色”内容,借鉴《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内容,增加了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的条款,并提出了助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责任编辑:苏田 标签:志愿服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