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提出“健全党建引领机制”和“完善多方参与格局”,并明确要求“推动有物业服务的社区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强化社区党组织领导能力、居民委员会指导能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能力”。
为此,加快推进物管行业党建工作和积极构建党建引领下社区多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对深化推进党建引领下的社区物业发展尤为迫切。
加强物管行业党组织建设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广大城市社区物业服务供给五花八门,良莠不齐,如既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公司来办,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街道以及现有房管所改制而办,甚至在一些社区还可以由小区居民自办,即所谓的“准物业服务”或“自主物业服务”等。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例外。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机制引领,使其成为党联系服务群众、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
当前,一些地方在此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如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通过多次召开“红领物业”推进大会,不仅成立了物业行业联合党支部,而且在物业中引入党建指导员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红领物业”制度体系。当然,不同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由所在市区住建部门党组织牵头,对全市区注册、服务的物业公司党组织组建情况进行摸底与调研,对有3名及以上在册党员的物业公司单独建立党组织。没有在册党员或在册党员人数不到3名的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招录、发展党员或联合组建的办法,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物业公司党组织建立后,接受市区住建部门党组织和服务所在属地社区党组织双重领导,公司负责人是党员的,推荐担任物业公司党组织书记,不是党员的,党组织书记由所在社区党组织委派党员担(兼)任。
构建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法,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其实,早在2013年一些地方就曾出台过社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要实现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特别强调“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明确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与协助关系,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竞选居委会成员,实行交叉任职,社区居委会定期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民警、业主代表或居民代表、物业管理负责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或冲突,参与考核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老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等实施服务的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尝试建立起社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当今城市社区最为棘手的物权矛盾纠纷治理中,理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者间的权责关系,是解决社区物权矛盾冲突的“抓手”。在此,提供两种在实践中均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做法作为参考。
一是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即主要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社区居委会成员与社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双向嵌入,交叉任职,增强彼此间相互了解,加强沟通、交流、合作,协商共议社区物业管理与服务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与难题,共同促进现代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整体合力的形成。在此需注意的是,在下一步改革实践中,除了加强社区(村)书记主任及“两委”成员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交叉任职的比例之外,还应逐步探索加强他们与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及其骨干、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骨干、以及社区居民骨干、能人等之间的交叉任职和交流互动,共建共治社区公共事务。
二是建立四方联席会议制度或定期协商制度。即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牵头,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方之间的联席会议、协商会议,共同协商探讨社区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各种突出问题,及时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的和谐稳定。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水平稳定提升,形成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的良性互动。
原标题:深化推进党建引领社区物业发展
责任编辑:刘腾腾 标签:社区,物业